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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2012-10-18榆林学院史丕功

中国商论 2012年1期
关键词:电子签名当事人形式

榆林学院 史丕功

电子商务的普及催生了网络经济市场的蓬勃发展,成为了拉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火车头”,给购买者和销售者创造了很大的便利。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WTO,也离不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兴起,并迅速波及全球,成为21世纪的主流贸易形式。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将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变革,也给许多服务领域,尤其是法律服务领域的变革及扩大提供了契机。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能否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是电子商务安全和发展的关键问题。研究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述

电子商务合同又称为电子合同,然而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合同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并且对相关领域的立法也没能深入和专业化,虽然很多法律条文里面也或多或少涉及跟电子商务合同有关的一些内容,但是主要的法律条文规范却还是空白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出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电子合同定义为:交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手段为依托,利用电子交换技术例如EDI、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合同。

进入21世纪,网络可以说改变了人们生活、工作等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也是顺应了人们的商务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由此可见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发展潜力,同时根据易观国际数据显示,2011年第2季度中国线上B2B电子商务市场交付价值达到RMB25.1亿元,环比增长13.2%,可见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但是在肯定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潜力和发展现状的同时,也应注意到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性以及电子交易的安全有效性等多方面的立法问题仍没有快速配套,有些方面只是在实践中参照国外的一些形式在实行,但是在国内没有切实的法律依据,容易出现法律争端无法可依的现象,进而损害了交易单方或双方的权益。

2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我国的电子商务水平也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这与其相比于传统的口头协议以及书面合同具有鲜明的特性有很大的关系,虽然电子合同本身所具备的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载体和操作过程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2.1 程式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程式性特征不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只是为了解决合同的形式问题。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主要规定了电子记录、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归属、效力、保存等特殊问题。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统一电子交易法》解决的都是诸如电子意思表示是否有效、认证机构是否具有资格、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电子商务合同表示方面的问题。

2.2 技术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规则是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交易习惯发展而来,算是对电子商务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电子化交易形式使得电子商务合同包含了大量纯技术规范标准,所以技术性就成为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德国的《多媒体法》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换为法律规则。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遵守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就没办法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顺利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这类技术标准上升为法律规范能够直接显示出很强的法律约束力。要是合同的当事人违背了这些规范,那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开放性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合同法对待各种信息媒介和技术必须持有一个很开放的态度。目前,为了适应科技发展和社会应用需要,世界各国在制订电子商务法的时候都大量使用开放性条款和功能等价条款。

2.4 复合性

众所周知,电子技术手段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和复杂性,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才能完成交易活动。比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需要互联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同时还需要专业的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在点到点的非网络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商务双方交易人必须通过传真、电话、电报等传输服务来完成交易;在线支付交易金额的时候,又需要银行提供网络化服务。这里涉及的互联网、传真、银行等都属于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第三方协助。

2.5 简易性

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在订立、变更和解除的形式上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传统的合同形式的变更和接触存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这方面在法律上受到了十分严格的限制。然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变更往往没有传统的合同形式的严格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变更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金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则可以直接通过鼠标点击而订购,付款。所以相对传统的商务合同而言,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变更都具有很大的简易性。

2.6 地域性

在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上,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也截然不同。传统的商务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而言也就是合同成立的相同地点。然而电子商务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则有着不同的规定。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没有主营业务地点的,则以常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有主营业务地的,则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

3.1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其合同的确立形式也与传统的纸质、口头等方式不同,其是依托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而交换和存在的一组电磁信息。这也就突出了其特殊性。虽然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第56条以及《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在《合同法》第11条中扩大了“书面形式”的范围,定义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笺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说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合法性,同时也符合了国际上对合同形式规定的变革趋势,实现了与国际和约和国际惯例的接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其对于“书面”以及“有形”的形式并没有解释完美,而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第6条第1款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需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给出了谨慎并且近乎完美的解释。所以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中还应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以及合同签订形式的特殊性予以重视。

3.2 电子签名的效力及安全

电子签名是现代电子认证技术的泛称,一般而言,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视为电子签名的有效形式,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而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其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我国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部法律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信息和工业化部。可以说这部法律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了我国电子商务贸易中合同的有效性和交易行为的安全性。

3.3 电子代理人的身份确认

根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中的定义,所谓电子代理人就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和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由此可见,电子代理人的能力是当事人通过电子或其他自动化手段预设的也必然是有限的,其不可能像人一样具有综合判断能力,并且它本身也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以及承担义务的财产基础,也正因如此其不可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其仅仅是一种能够执行当事人意愿,智能化、自动化的电子交易工具。但同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与当事人之间通过直接信息交流而签定的合同一样,也是当事人即时的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而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现代电子交易市场常用的交易手段,迫切需要为电子代理人的设立、使用规范设立法律规范,防止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4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解除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必须加快我国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制定一套完备、综合、统一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工作迫在眉睫。我国应该在充分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出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等成熟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结合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合理运行机制,进而推动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在总结了电子商务合同特征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多个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旨在对我国商务合同立法的全面性、综合性以及实用性提出一些见解和意见,对目前正在制定的《证据法》或《电子商务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也希望能为想进一步了解电子商务方面法律法规的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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