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盈利的财税处理
2012-07-17张淼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3期
张 淼
一、企业盈利财税处理的意义
企业经营的结果非盈即亏,对盈亏的财税处理属于企业财务人员的“基本功课”。但因政出多门——比如会计政策、税收政策以及相关的财经政策存在差异;具体政策与实际执行不连续——比如补亏政策与补亏手续缺少“链接”,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盈亏的财税处理就呈现出“紊乱”的状态。其结果有二:一是企业侵占国家利益——比如“蛮干”的乱扣除行为,这其中潜伏着涉税风险,一旦被查出企业将蒙受额外的损失(罚款);二是企业享受不到国家利益——比如一些企业本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但因为“无知”没有享受到,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总之,二者均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本文结合企业实务,对涉及正常盈亏核算之外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帮助企业正确处理盈亏业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二、企业盈利的财税处理
(一)企业会计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应该说明的是,公益金原先按税后利润5%-10%计提,但自2006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取消公益金的提取,就等于说“最终利润没员工什么事了”,那么员工也会把最终利润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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