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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进程、法律保护与超控制权收益关系的实证研究

2012-07-16刘立燕

财务与金融 2012年4期
关键词:进程法律水平

刘立燕

一、序 言

刘少波(2007)指出控制权收益是控制权成本的补偿,是控制权的风险溢价,它的实现载体是控制权作用于公司治理绩效改进所产生的增量收益,与大股东侵害无关,并且明确提出“作为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侵害的,依托控制权的行为能力、与控制权成本补偿无关而为大股东强制获取的超过控制权收益以上的收益,是一种超控制权收益”。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应在承认合理控制权收益的前提下,遏制超控制权收益。游达明等(2008)首先尝试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超控制权收益问题进行了计量和实证研究。他们从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规模等微观治理视角对其与超控制权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是却忽略了可能更为重要的制度环境方面的因素。

夏立军,方秩强(2005)指出包括产权保护、政府干预、法治水平、市场竞争等在内的公司治理环境要素会影响到契约的顺利签订和履行,它们是相对于股权结构安排、独立董事制度、接管和并购机制等公司治理机制更为基础性的层面。对于我国不同地区的上市公司,其所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法治水平相差甚大,很不平衡(樊纲,王小鲁,2004)。本文通过对2005-2007年发生控制权转让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尝试验证在我国同一法律、同一市场规则下,各地不同的市场化进程、法律保护水平等治理环境因素对控制性股东侵害(即超控制权收益)的影响。本文接下来首先回顾了相关文献并提出研究假设,然后描述了变量设计、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接下来给出了实证研究结果,最后是本文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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