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探析
2012-07-13张丽琴
经济师 2012年7期
张丽琴
摘 要:从1994年我国首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进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到2010年在《侵权责任法》中正式明确规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有不足之处,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现行规定零乱、模糊即是其中之一。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面的缺陷及其原因,提出确立合理适当、过罚相当的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 确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51-04
我国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确立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侵权责任法》中对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至关重要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对我国现有的所有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零散且有争议的规定予以整理和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缺乏权威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对惩罚性赔偿金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本文的讨论课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简介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民法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现代以来盛行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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