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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消费税纳税环节的税负筹划

2012-07-12唐琨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3期
关键词:销售

唐 琨

开征消费税的国家,消费税的征收多在零售环节,这一方面体现了这一税种重在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较少占用生产经营者的周转资金,有助于减轻生产经营者的负担。而我国的消费税除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课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生产环节纳税人户数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生产环节终究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选择一定的方式节税提供了可能。本文将从环节再造角度试析其可能性。

一、纵向再造纳税环节,实现合理节税

我国税法中对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作了具体规定: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也就是说,当纳税人自产外销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其纳税额应以其对外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进行计算,而这里的销售额其中包含了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讲,从价定率消费税纳税人税负的多少将与其销售额多少有着直接关系。即,当消费税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大,其消费税税负就高,当消费税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小,那么其消费税税负就低。二者形成一种正比例关系。我们知道,作为企业纳税人经营的目的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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