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
2012-07-09刘益纶
群文天地 2012年3期
关键词:程序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法治的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成为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趋势之一。行政问责作为我国政府制度的一项创新举措,在问责三鹿奶粉、山西黑砖窑等事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已逐步走向制度化。由于实施时间短,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一、行政问责制概述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主要功能是可以对我国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可以起到监督、惩处、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实施行政问责制,对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帮助我国各级政府机构进一步巩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政府,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行政问责制自建立以来,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失。当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由同体问责逐步向异体问责转变,但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权利过分集中且缺乏制约,且缺乏独立的行政问责机构,导致行政问责的裁定权仍然由相关部门的上级领导机关把控,公民及各类社会团体缺乏参与行政问责的途径,不具备发动行政问责的权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