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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助长战国无耻风气

2012-07-09左翎

群文天地 2012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左翎

商鞅的变法虽然容易在短期内奏效,但国家政令的贯彻实行,仅能仰仗予富予贫、予贵予贱以及施用严刑峻法的权力,人民的守法就只能是出于恐惧和贪欲,所以就会“免而无耻”。

商鞅由魏入秦,为秦孝公主持变法,致秦国富强而死于非命。司马迁《史记》为商鞅立传,不讳言他的政绩,却对他的为人为政颇有微辞,批评他“刻薄”、“少恩”,非常耐人寻味。

商鞅的刻薄少恩,深刻地体现在他所制定的法令中

关于商鞅为人的刻薄少恩,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有很深入的刻画:变法初期,给新法提意见的人很多,商鞅竟借口太子触犯新法,让太子傅公子虔和太子师公孙贾代为受过,一个处以刖刑(砍脚),一个处以黥刑(在脸上刻字涂墨),于是“秦人皆趋令”,再也不;敢批评新法;新法“行之十年,秦民人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一些原来批评变法的人,又改口说变法的好话,等于是向商鞅认错,商鞅却趁机大做文章,将这些“乱化之民”全部发配远方,从此秦“民莫敢议令”:几年以后,商鞅又以公子虔触犯新法为山,将他处以劓刑(割掉鼻子)。对敢于反对自己的人,商鞅是一概予以残酷打击而决不手软的。

刻薄少恩的品性,如果仅仅表现在一般执政者身上,为害不会久远,人去政息而已。但作为主持秦国变法的人物,商鞅的刻薄少恩,已非常深刻地体现于他所制定的法令中。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轻罪重刑,连“弃灰于道者”都要处以黥刑,其理由就是“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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