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及会计核算比较
2012-06-25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魏晓兰王亚兰
财会通讯 2012年22期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魏晓兰 王亚兰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对出口的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在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争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产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税负政策。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进一步完善。但由于各企业的类型、出口方式、出口货物种类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了各企业适用的出口基本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差别很大,容易造成相关人员在进行业务处理时的混乱。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以便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型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政策及方法,并对实务操作提供一些借鉴及帮助。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我国出口货物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据出口货物是否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及货物出口前是否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采用出口免税与退税的方法,具体有以下三种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免税针对的是出口环节本身,是指对出口货物(国家没有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以前的环节,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出口前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而出口不退税主要是因为出口前货物本身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出口时就不需要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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