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CDM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探讨
2012-06-25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李林婧王德发
财会通讯 2012年22期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李林婧 王德发
一、碳排放权相关概念
(一)碳交易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参与并通过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规定从2005年—2012年,发达国家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降低5.2%。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成为一种商品,以此形成的交易称为碳交易。正是市场这双“无形的手”,帮助限制了温室气体的排放。2009年,国际碳排放交易量总值达到1440亿美元,而根据世界银行预计到2012年全球碳排放交易量将达到1500亿美元,到2020年甚至会达到3.5万亿美元。
(二)CDM项目下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 碳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指在控制总量的情况下,对所产生的减排量进行交易,如“欧盟排放配额”(EUAs)交易。项目型交易是指将特定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约定的三种减排机制之一,也是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机制,其核心是发达国家(附件Ⅰ缔约国)向发展中国家(非附件Ⅰ缔约国)提供资金和先进的减排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项目获得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可用于发达国家完成减排承诺。很显然,CDM下核证减排量的交易就是一种典型的项目型交易。对于CDM项目而言,碳排放权的实质就是核证的减排量,因为《议定书》仅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作出限制,并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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