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商品的“公允价值”——兼论马克思对会计对象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认识
2012-06-25洛阳理工学院杨尚军
财会通讯 2012年22期
洛阳理工学院 杨尚军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1941年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Scott)将“公允”列为会计原则,最早建议在会计中使用“公允”一词。斯科特(Scott,1941)指出:“会计规则、程序和方法应该是公允的、不偏不倚和公正的。它们不应该为某个特定利益服务。”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会计原则委员会报告书第四集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当在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时所包含的货币金额,以及在不包含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交换价格的近似值。”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应具备的三个原则条件是:信息公开、双方自愿、公平交易。公允价值的本质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那么,为什么在会计上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呢?从会计的目标上来看,其原因就是会计所提供信息的有用性要求。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负债表所列的金额大部分均非现值,各项资产价值与当前市场价值不一致,甚至相差较大,因而各项资产的不同时间的历史成本相加之和也毫无意义,从而削弱了信息的有用性。反映到利润表上就是利润表过分受制于实现原则,只反映已经实现的收益,不反映未实现的价值增值,使当期财务成果报告不够全面,未能提供使用者需要的全部信息,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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