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探讨
2012-06-25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栾甫贵
财会通讯 2012年22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栾甫贵
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破产清算中的舞弊、受贿、违法清算等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玷污破产法律制度、危害社会稳定等问题,不仅令人们惊心,更值得人们深思。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破产清算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
一、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依据及思路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设立了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涉及了一些治理结构的内容,可以作为设计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规范粗略、框架不完整,还需要重新设计这一治理结构的思路,构建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架构。
(一)破产清算企业治理结构的依据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接管、清理、变价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最终注销该企业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来源于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直接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以及债务人破产和解失败或破产重整失败的破产清算。无论哪一种来源的破产清算,其基本流程都是一样的,了解这些流程及其涉及到的相关各方,是设计和把握其治理结构的最重要依据。
(1)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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