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时期的治藏法制略论
——以“赔命价”的发展历程为视角
2012-06-07胡长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制度
胡长云
(邵阳学院 政法系,湖南 邵阳 422000)
元明清时期的民族法制在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中占据着非常突出的位置。它以其丰富的内容和鲜明的特点吸引着我们的注意力。这一时期的法制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制度,而是冷冻的种子。只要我们认真研究,在适当的时候,古人的智慧仍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在对元明清时期的民族法制研究过程中,西藏藏族地区的民族问题一直是历朝统治者最为关注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的发展,民族问题也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近年来,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建设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此时加强对元明清时期民族法制的研究就更具有实际意义。在此,笔者试图通过藏族地区特定区域习惯法一个方面的发展历程作为研究对象,从而揭示出元明清时期的治藏法制。本文分析的习惯法,就是元明清时期的“赔命价”。下面,笔者试图在“赔命价”的发展过程中来寻找元明清时期的民族法制在“赔命价”发展过程中发生作用的过程。
一 “赔命价”的产生与初步发展
关于“赔命价”的最早的可靠记载,是公元7世纪芒松芒赞时期的“吐蕃三律”,即《狩猎伤人赔偿律》、《盗窃追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对“赔命价”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见表1)。
这个表格的整体意思就是“‘吐蕃三律’通过不同情形的赔命价数额的规定,形成了严格的赔命价等级制度”[1]。在其等级规范之下,又根据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等级比较而使“赔命价”数额各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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