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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案七宗罪

2012-05-30洪流

新民周刊 2012年33期

洪流

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因了母亲唐慧不满判决且多次“咆哮公堂”、“扰乱秩序”被永州公安处以劳教一年半。消息一出,全国舆论再度大哗,根据最新消息,唐慧已被释放。

天主教教义中有七宗罪,分别是“淫欲”、“懒惰”、“暴食”、“贪婪”、“愤怒”、“嫉妒”、“骄傲”,现不妨借以解读“永州案”之过程。

一罪“淫欲”。

卖淫本是人类之动物本能与商业利益相结合而产生的古老行业,人类有史以来便存在,在可预见的未来也将继续存在下去,有的国家还将卖淫划作特定管理产业,抽税管理,卫生监督。但即便卖淫,也需两厢情愿,不得违背一方意志或侵害未成年人。本案中的被告采用暴力,施以强奸,强迫幼女卖淫,犯“淫欲”之罪,理应严惩。

二罪“懒惰”。

按照被害人母亲唐慧的说法,女儿失踪后,曾多次向永州公安有关人员报案要求处理,但均被拒绝或拖延处理,由是导致了唐慧对有关公安人员的深度不满,并经法院判决后仍不罢休。若本案中有关公安人员经查实与有关被告并无利益或亲情瓜葛,却在案件初发时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则犯“懒惰”之罪,理应受罚。

三罪“暴食”。

幼女被逼卖淫案在全国观众的视野中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本来是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却极罕见地经历了四年之久的审理时间。其间,案件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最终七名被告有两名被判死刑,四名被判无期,一名被判十五年。就笔者的刑案辩护经验而言,此案的判决对被告明显过重,由此凸显法院在舆论重压下的扭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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