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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2012-05-09杨鸣帆

神州·上旬刊 2012年9期

杨鸣帆

【摘要】新《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實施细则》均规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引起了社会上的较大争议。本文将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解除进行论述,且主要针对该规定的部分缺陷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3-0010-02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广大劳动者进行了倾向性地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反对的呼声甚高,甚至一些大型的用人单位也纷纷采取了各种规避措施,如华为公司的工龄归零和沃尔玛的大规模裁员等等。但任何法律都应当是公平正义的体现,都要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应偏袒任何一方。虽《劳动合同法》用大量的条款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但尚有部分规定仍存在缺陷,值得我们商榷。

1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立法本义

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以下新变化: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是放宽了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围。三是全面赋予劳动者对订立劳动合同类型的自由选择权。两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更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其立法本义就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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