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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制的不足

2012-05-08刘锫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1期
关键词:主体

[摘要]《反垄断法》设立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是我国首创,但从《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如人意,以至民间戏称《反垄断法》为“无牙老虎”。本文从现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研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混合型行政垄断行为的特殊性,以期提出一些完善《反垄断法》的建议。

[關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混合型行政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反垄断法》界定了三种具体行政垄断行为:“限定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以及一种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制定妨碍竞争的法规”。分析可以得出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特别的,在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中,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2)行为要件。其中含有两个要素:(1)滥用行政权力。合法行政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获得授权;2.过程符合程序法规定;3.结果符合实体法规定,违反三者中的其一,就构成了“滥用行政权力”。(2)实施了某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关于主观要件的问题,学界通说认为无需考虑,本文亦赞同此观点:

首先,这一争议源于条文中“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是否暗含了对主观过错的要求?对此本文认为,在行政法理论中,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采用的是“违法原则”,无需考察主体的主观状态。而反垄断法中的“滥用行政权力”等同于行政法语境中的 “违法行政行为”,故也应采用“违法原则”来认定,否则反垄断法与行政法易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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