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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当公务员

2012-05-08魏雅华

杂文选刊 2012年10期
关键词:队伍

魏雅华

7月30日《新京报》报道说,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爆于2009年下发文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六十一名被判缓刑者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部因受贿罪获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

此文甫一见报,便引起舆论大哗。激愤之声,汹涌如潮。因为它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事实:贪官们在被判缓刑后,不仅依然可以衣食无忧,饭碗铁定,生老病死国家全包,享受所有的公务员待遇,甚至可以不去上班,悠然自得地养鸟遛狗,吃空饷,依旧可以在公务员队伍中享受高质量的生活。

既然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那好,我们便先说“此举有政策依据”。这话像是真的,因为当地政府是“书面”回应,不是口答记者,会口无遮拦,错在难免。“书面”回应自然会引经据典、斟字酌句。该回应全文未能见报,我们便只好猜想了。

既然他“引经据典”,那么我也该“引经据典”,以针锋相对。依《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之第七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公务员法》规定,凡有以上行为者必须予以惩戒。

如何惩戒?《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这六十一名被判缓刑贪官,均己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之规定,己受到了国家的刑事处罚,所受到的自然应为《公务员法》中《惩戒》之最严厉的惩戒——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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