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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不对称理论探究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及对策

2012-05-04苗苏梅

昌吉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进口商出口商信用证

苗苏梅

(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 昌吉 831100)

从信息不对称理论探究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及对策

苗苏梅

(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 昌吉 831100)

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构建信用证欺诈的简单博弈模型,得出了信用证欺诈的实施取决于信用证欺诈时遭受的惩罚力度和信用证欺诈被发现的概率的结论,并提出了减少或消除信用证欺诈的对策。

信息不对称;信用证欺诈;对策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据统计,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付款的国际结算至少占70%以上。特别是大宗的交易,例如石油、矿产、大型机械设备、飞机、轮船等,基本都使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最主要的特点是其独立抽象性原则,是指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文件,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而不论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互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这就使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使商业信用转化成了银行信用,大大降低了国际结算中的风险。然而该原则也为信用证欺诈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信用证欺诈活动也愈演愈烈,每年给我国的进出口商和银行带来大量的损失,因此,如何认识和防范信用证欺诈,也就成了当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对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研究,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在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探求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概述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在市场交易中,当交易中的一方无法观测和监督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完全信息,或观测监督成本高昂时,交易双方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产生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行为,仅仅通过价格的调整无法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不对称信息的内容。从不对称发生时间来看,把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双方签约之前的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把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双方签约之后的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和信息,分别称为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事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隐藏了信息,研究事前信息不对称的理论称为逆向选择理论。逆向选择,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已拥有了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后者的利益,于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做出对自己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事情,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会因此而降低。事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隐藏了行动,而这种形式的隐藏对另一方是不利的,研究事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称为道德风险理论。道德风险,也称为败德行为,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合同后,代理人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且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逆向选择理论和道德风险理论构成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核心内容。

国际贸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相当普遍。在签约之前,交易的一方掩盖真实的信息,使另一方在并不真正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下而同对方签订合同;签约之后,出口方伪造假单据、进口方开立“软条款”信用证等进行欺诈,而银行的利益也可能会受到损害,如交易双方联手欺诈银行等。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信用证欺诈的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业务参与主体的复杂性,以及跨越国界的信息不完全或贸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风险比单纯的国内贸易更大。如在信用证结算中,有很多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是由于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资信情况没有做很好地了解而造成的。一般来说,国际贸易的货物出口方与进口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往往是不同的,即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根据委托——代理的相关理论,代理方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这种私有信息很容易使代理人去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使委托人不得不考虑其所得利润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风险与利润是正相关的,即委托方可接受的风险水平通常与其预期利润成正比,可预期的利润越大,则他们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就越高,而且,风险区不是静态的,在一定条件下,高度风险区亦可转化为中度风险区,甚至低度风险区,这就依赖于委托方与代理方彼此间信息的对称程度。

对于不同的出口商与进口商而言,信息不对称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程度主要是出口商与进口商在贸易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异程度,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在国际贸易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越大。

为分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用证当事人针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理性选择,从进出口商的角度构造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

图1 进出口商博弈模型树

假定有进口商和出口商两个当事人,有两个博弈阶段。第一阶段,出口商可选择交易或选择不交易,如选择不交易,交易不能进行,博弈结束,双方各得0单位收益。第二阶段,出口商如选择交易,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轮到进口商决策,进口商可选择诚实或选择欺诈,选择诚实时双方可各得5单位收益;如选择欺诈,进口商得到10单位收益,出口商则损失5单位收益。博弈如图1所示。图中第一个数字表示出口商收益,第二个数字表示进口商收益。现在假设双方可获取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进口商和出口商都是理性人,交易只进行一次,我们用逆向推理的办法求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出口商选择交易的情况下,如进口商选择诚实交易,将得到5单位收益;如选择欺诈,将得到10单位收益,理性进口商的最优选择是欺诈。现在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出口商是理性的,知道进口商会选择欺诈,出口商选择不交易得到0单位收益,选择交易将损失5单位收益,出口商的最优选择是不交易。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是:出口商选择不交易,进口商选择欺诈,双方的交易不能成功。

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种均衡似乎不存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出口商愿意交易,进口商则诚实交易,否则进出口的业务是无法开展的。但是,假如欺诈是没有成本的,进口商一定会选择欺诈,但如果欺诈的成本为6,欺诈的收益则为4(4=10-6),小于诚实收益5,则进口商将选择诚实交易。再如,我们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出口商知道进口商一定会选择欺诈,那么,交易将无法进行。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出口商无法判别进口商是否会进行欺诈的情况下,大多会冒风险交易。

在国际市场上,进出口商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然要求收益尽可能地大,在如下的假设条件下:

第一,经济主体诚实交易时的收益为R,欺诈时的收益为R’,并且必然有R’>R。因为如果R’≤R,那么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就会是R,而不会是R’。

第二,经济主体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是P(0≤P≤1),一旦欺诈行为被发现,经济人的收益将是0。

第三,经济主体欺诈行为被发现后的惩罚为W,W不仅包括经济主体的有形惩罚损失,还包括量化后的机会成本和无形损失。

以π表示经济主体的收益,经济主体欺诈时,他的收益π=R’(1-P)-WP,当π<R时,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是诚实交易;当π=R,诚实交易和欺诈的收益一样;当π>R,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将是欺诈。

由此可见,是否选择诚实交易,主要取决于决策人对于惩罚的相信度,当P值很小时,就要求惩罚W的值非常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加之国际贸易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很严重,使得欺诈行为很难被发现,降低了P值;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还有待完善,惩罚不力,也使得W值较小,结果就是π值远远超出了R值,这样理性的经济主体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做出自己的最优选择,即欺诈。

三、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对策

信用证交易的双方因相关信息的不对称,因而存在着信用证欺诈的可能性。而提高进出口商因信用证欺诈被发现的概率P和信用证欺诈而遭受的惩罚W,将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一)加强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

对进出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资信调查的主要途径如下:

(1)委托国外著名的工商团体或专业性的资信机构调查,如商会、同业公会、贸易协会等。

(2)委托我国驻外使馆、领馆、商务参赞处、进出口企业驻外分支机构、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在实际业务活动中调查。

(3)委托中国银行调查。由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和香港分行是国际海事局的会员,通过国际海事局可以了解到外商是否有欺诈的前科,同时国际海事局还可以为会员提供咨询、侦察、调解和鉴定分析等服务。

(4)通过查阅国内外各种行业目录、厂商年鉴和专业报刊等刊物进行调查。

(5)通过遍布世界各地的经济贸易网络来进行调查。

总之,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的详细调查,能够全面了解其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二)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目前,信用证交易中的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各当事人之间缺乏信息沟通的桥梁,这就很容易让居心不良者有机可乘。从国际上来说,各国应建立起发达的信息交流体系,相互通报本国贸易商和银行资信情况的资料,以及本国反信用证欺诈的发展动态,为各国的贸易商和银行提供可靠信息,使他们在信用证操作过程中能够保持高度警惕,使那些由于信息闭塞而不了解市场行情的贸易商和银行能够摆脱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信用证欺诈的发生率就会减少很多。从国内来看,各进出口企业和银行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及时进行信息交换,才能让欺诈者无处藏身。

(三)减少进出口贸易的中间环节

进出口贸易的中间环节越多,成分就越复杂,信息就越不对称,相应地受到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尽可能减少进出口贸易的中间环节的作用不可轻视,尤其是对于大宗商品的大额交易,尽量不要通过中间商,以减少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可能性。

四、结论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遭受重大的损失,究其原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证欺诈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和我国目前有关信用证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使得一些不法商人趁虚而入,以各种手段实施欺诈。我们只有从信用证当事各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加强立法,加大对欺诈者的惩罚力度,才能减少或消除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陆遐)

F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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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469(2012)03-0032-03

2012-05-14

苗苏梅(1966—),女,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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