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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可否要求返还权益金?

2012-04-29陈炜华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12期
关键词:上海资源

陈炜华

已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并缴纳权益金及履约保证金15万元的戚女士,在双方均尚未履约之际要求与授权方上海某餐饮公司解除合同、返还权益金12万元遭拒,戚女士于是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双方合同解除,上海某餐饮公司应当返还戚女士权益金12万元。

【案情回放】

2011年7月,戚女士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约定上海某餐饮公司授予戚女士“某小龙虾”在石家庄地区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同时戚女士向该公司缴纳权益金12万元、履约保证金3万元。

由于个人原因,合同签订后,戚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在90天内开始经营活动,也未使用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资源。同年12月,戚女士向上海某餐饮公司发出律师函,称由于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实际履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权益金及履约保证金。上海某餐饮公司回函答复:戚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开业,构成违约,如她在接到律师函七日后仍未开业,上海某餐饮公司将解除与她签订的合同,并不予退还权益金和保证金。戚女士遂于2012年2月起诉至杨浦区法院,她认可自己违约在先,上海某餐饮公司不需返还履约保证金,同时因双方均未履约,要求上海某餐饮公司返还权益金12万元。

上海某餐饮公司承认双方签订合同后均未实际履约,但称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权益金即区域品牌使用费,指获得品牌使用授权、核心产品技术使用授权、连锁管理应用系统使用授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戚女士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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