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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讯

2012-04-29

方圆 2012年12期

由一起医疗纠纷解析程序性司法救济

患者吴某某于2001年6月因病到某市一家三甲医院就医,医生对吴某某初诊为早期鼻咽癌,遂对其多次实施了36天的钴60放射治疗,致吴某某有明显的不良症状反应。2003年9月,吴某某再次到该医院问诊,并于同年11月第二次住院,诊断为 “肢干乏力查因,放射性脑病”,住院医疗39天。同年 12月转入上级医院治疗 36天,被确诊为“放射性脑病”,病情加重。2004年1月吴某某第三次到该医院住院,入、出院诊断主要病症为“放射性脑病并延髓麻痹”,至 2005年1月12日在该医院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家属认为吴某某与该医院形成了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对吴某某医疗存在严重过错并造成了吴某某死亡的严重的损害结果,遂于2005年8月19日向该医院所属辖区的某市某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方认为,吴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而对关键性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判决突破口。

依据国务院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医患双方发生分歧和争议后,患者及其家属一方一般先选择向被告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该医学会作出预先鉴定判断后,患者及其家属一方不服再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为了避免选择与被告医院关系密切的该市医学会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防止偏袒医院一方的情形出现,患者家属抓住了该医院《放射治疗记录单》多处“存在明显的涂改、添加现象”,首先对该份关键性证据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对病历和记录单等关键性证据进行了保全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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