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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下面的一块积木

2012-04-29

方圆 2012年12期

【√】这一观点对于摆在案上的法律来说,也许并无不妥,但对于人们手中的法律而言,永远都可以商榷

2008年10月23日的一个夜晚,在浦东新区某个僻静的旧厂房门口,黄某某与他的一个同乡趁着夜色敲碎了一辆轿车车窗的玻璃,从车内偷走了一个公文包。从此,他便踏上了逃亡之路。

2011年12月8日,黄某某选择了向警方自首。被害人报案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而黄某到案后辩称,包内仅有人民币二万元。他言之凿凿地说,事后他与他的同乡躲在一片小树林里清点后就地分赃,正好一人一万元,然后各自走天涯。

司法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予以佐证,一般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也即盗窃数额为二万元。这也就同时意味着,按照上海地方标准,刚好达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于是,我们以盗窃罪对黄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认定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似乎出乎了我们的意料。

庭审中,在法官向黄某某征询起诉书指控是否属实时,黄某某辩解称,包内只有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他此前所做供述二万元是警方让他这样讲的,他觉得无所谓所以就这样讲了。

如果采信黄某某的当庭供述,他的量刑将变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证据的采信除了不足为外人道的证据规则外,还包含了许多司法官员个人的自由心证。就本案而言,多数法官都会认为,黄某某此前稳定的供述,以及小树林两个老乡激动地清点钞票的场景更加具有可采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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