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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还在手术台,医生怎能先溜

2012-04-29侯学宾

方圆 2012年2期
关键词:医院手术

侯学宾

【新闻提示】2011年8月24日22时许,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正在手术的6名医护人员在危急时刻留下正处于全麻状态中的病人自行离开,导致躺在手术台上的病人最终窒息死亡。

医患纠纷、医药回扣,医生收红包,关于医院和医生的话题基本就没离开过舆论的最前沿,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挑战着我们的认识,也持续累积着人们对医疗行业的不信任。

发生在上海一家医院的大火,让网络上又多了一个新的词汇:医跑跑。

事件发生后,总要有人承担责任,是医院还是医生?有人指出,单纯的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不足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是要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处罚。那么我国刑法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呢?显然是有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这六名医护人员的做法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呢?有人提出,当大火汹涌而至时,不是每个人都要去做英雄,而且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来免除此类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确实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是看书不能断章取义,我国《刑法》在这一规定之后还规定了一个除外条款,即“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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