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嫌疑住户,敬告还是警告?
2012-04-29侯学宾
方圆 2012年2期
侯学宾

【新闻提示】2011年3月28日,广州市南石头派出所给某些住户发出“敬告”,声称“经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居委工作人员、外管员、小区保安多次上门对你户进行实有人口摸查登记及计生、治安、消防检查,均无人在家,请你见到该通知后速到社区居委登记有关资料备案,未登记备案的,警方将列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重大嫌疑住户”。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凡是被官府叫去询问或者成为嫌疑人,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如果有一天,当你从外地归来时,发现自己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重大嫌疑住户”,估计在很长时间内都面临着一定的舆论压力。
凡事要讲一个理字,作为具有执法职能的公安机关有什么法律依据来作出如此的“敬告”。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亦是应该。但是是否就能够仅仅因为怀疑就作出一种带有公告性质的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普通公民视为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不能随便因为主观上的怀疑就定性为“违法犯罪嫌疑人”。诸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将相关的人员定性为犯罪嫌疑人,而立案的条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有个人和单位向公安机关举报才可以立案侦查。
即便因为房屋的转让、出租会导致出现威胁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但是完全可以用另外的方式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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