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单方替未成年孩子 放弃房产利益应属无效
2012-04-29李新卫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3期
李新卫
【案情回放】
小邵(现年13岁)的叔公陶先生原在上海武昌路某弄有套租赁公房,同住人有叔婆和小邵的表姨妈。1992年,小邵母亲作为知青子女,经过与家人协商,将户籍迁入该处,并在此居住生活。1997年,小邵的父母登记结婚,小邵母亲搬离武昌路,但户口仍在该处。1999年,小邵出生,她的户籍也随着母亲报在武昌路,2010年迁出至市光二村。
2002年起,小邵父母关系不睦。因武昌路房子即将动迁,陶先生召集家族会议,相关四人签订《协议书》,载明陶先生同意其侄女及其女儿将户口留在武昌路,纯属顾念亲情,今后武昌路房子动迁分房,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分房及其他涉及到住房的利益均归户主陶先生所有,与侄女及其女儿小邵无关。四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由公证处予以公证。此后,小邵的父母于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5岁的小邵由母亲抚养。
2007年,武昌路的房屋动迁了。房屋承租人陶先生与动拆迁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1、被拆迁方应安置人口为陶先生夫妇、小邵母女等共6人。动迁公司实际支付陶先生一方货币补偿款109.9992万元。2、陶先生一方定购动迁公司提供的位于新二路的配套商品期房一套,菊盛路现房一套,预收房款总计84.8724万元,从上一条款中被拆迁方实际得到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中扣除。2008年初,陶先生一家住进新房,小邵随着母亲和叔公、叔婆一起居住在新二路房屋内,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了矛盾。2009年,小邵的父亲将她接回自己住处,同时向陶先生索要小邵在动迁时应该得到的房屋份额,但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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