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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力·规范权力·探索权力

2012-04-29闫鹏涛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报告监督法律

闫鹏涛

主任会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架构中的重要一环,在常委会日常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关于主任会议的行权范围和权力性质,迄今在法律上尚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何为“日常重要工作”,却没有明确的释义。再加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本身的发展性以及各级人大在上下层级关系上的相对独立性,主任会议的权限和行权方式在实践中就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具体来看,现有的主任会议权限依据行权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法定权力、规范权力和探索(性)权力。法定权力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主任会议权力,散见于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和选举法中。规范权力即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等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规范赋予主任会议的权力,其法律效力要小于法定权力,内容比较法定权力更具操作性。第三部分权力,即探索(性)权力,是指没有明确依据,但从增强工作时效性或实效性角度出发对主任会议权力实践上的拓展。这部分权力有的是法律法规未规定但并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但也有部分是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本文即尝试在总结梳理前两种权力的基础上,对如何处理好第三部分权力即探索(性)权力,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法定权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任会议权限

主任会议的设置和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体现在法律规定中,主任会议的权限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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