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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阮朝《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的异同

2012-04-29阮氏秋水

江汉论坛 2012年4期

摘要:《皇越律例》是越南古代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在结构、律文名称、律文和条例的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异同,这种异同既反映了中越两国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同时也反映了中越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紧密联系。

关键词:《皇越律例》;《大清律例》;异同;历史背景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4-0127-04

一、体例结构与名称

《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在结构形式上并无太大的不同,只是律文条目比《大清律例》少了38条,为398条。从体例来看,《皇越律例》与《大清律例》一致,也以“名例律居首”,并以 “六部分律”的体例结构为中心设置。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通常由一个基本的刑事法典和许多附属的单行法规、特别法规共同组成。这个法典叫作“律”或“律典”,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典,其地位有些像近代国家的宪法,但内容基本上是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也附带一些相当于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内容。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其中的第六篇《具律》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类似于近现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但当时《具律》位于法典的结尾,其编纂体例不是很科学。秦汉沿用这一体例而稍有损益。到曹魏《新律》18篇,改《具律》为《刑名》,开始以《刑名》篇为律文之首,以替代《具律》的总则作用。晋律20篇在《刑名》篇后增加《法例》篇。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将此前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并居于律首,使律典体例结构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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