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可持续发展
2012-04-29吕汉阳卢璐
经济 2012年7期
吕汉阳 卢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今年刚好第十个年头。十年来,全国各部门、各地方在《政府采购法》指导下,初步完成了由各自为政到统一管理、协调规范的过程,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已经在不断的改革实践中初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专门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在法律实施后,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和颁发了涉及招投标程序、信息发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诉处理程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政府采购的程序化、科学化奠定了基础。同时,政府采购已经从单纯的支出管理手段上升到宏观的政策工具,政策功能的发挥已经成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以《政府采购法》出台为标志,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获得了社会和人民的支持,这种支持进一步推动着政府采购事业的良性发展。然而,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一些新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也随之而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法律协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都遇到了瓶颈,实践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乏对负面事件的关注。可以说,我国目前一方面正处于国际间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中,另一方面又面临国内深化改革压力,政府采购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机遇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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