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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驳制度的意义

2012-04-29刘文瑞

管理学家 2012年7期
关键词:制度

刘文瑞

中国古代官场不乏敢于抗上、直言不讳的耿直之士,加上文学作品中对皇帝一言九鼎、权臣压制言路的渲染,使不少人认为古代的制度不允许臣下抗命君主。殊不知即便在皇帝最专制的情况下,也还有可以否决皇帝意见的封驳制度。

中国在汉代就建立了封驳制度。所谓“封”,就是把皇帝的敕令退还回去拒不执行;所谓“驳”,就是指出皇帝敕令中存在的错讹失误。汉代的丞相,在制度上享有封驳权。例如汉哀帝时,丞相王嘉就退回了皇帝要加封董贤的诏书。然而,丞相既要执行皇帝的诏旨,又享有封驳的权力,在职能上存在冲突。当时的解决办法是:如果皇帝不愿听从丞相的封驳,那么丞相就应当辞职。否则,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作。到了唐代,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部门分工。唐代实行三省制,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管执行,门下省的职责就是“出纳帝命,封驳诏奏”。凡有制敕下发,先经门下,认为不当者可以封还重拟,需要修改者直接批注退回,具体由给事中操作,“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新唐书 · 百官二》)其后,这一制度一直存在,就连孟森认为“最无制度”的元朝,也有同封驳类似的覆奏举措。忽必烈曾经对右丞相史天泽说:“朕或乘怒欲有所诛杀,卿等宜迟留一二日,覆奏行之。”(《元史 · 世祖二》)明朝,内阁依然可以封驳皇帝的诏旨,嘉靖时的阁臣杨廷和,针对议大礼,“先后封还御批者四,执奏几三十疏,帝常忽忽有所恨”(《明史 · 杨廷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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