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
2012-04-29王元
时代金融 2012年9期
关键词:体系
【摘要】近代以来,学者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民事契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早期商品经济中 “契约和侵权”两分法的民事责任体系,尚能满足当时实际生活需要。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当代,由于交易关系较之以前更复杂,所以二元的民事责任模式已很难再满足维持秩序的需要。为此,“契约-侵权-保护”的提出更能适应复杂的商品经济的需要。
传统民法奉行“契约自由”和“无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契约责任重在保护契约为目的,以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为核心,侵权法在确定责任时,一当时人有过错为前提来对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实际中,受害人的利益损害还包括一些课期待的利益没有过多的予以重视,这成为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漏洞。
一、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
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之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探讨民事责任首先要对民事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国的有关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有:担保说、制裁说、制裁兼担保说和法律后果说。
担保说主要受日耳曼法“责任是债务担保”观念的影响。认为,所谓民事责任实际就是国家对私权的公力救济,就是债权之公力担保。制裁说的民法学者认为责任盖处于违反义务而受制裁之地位。制裁兼担保说,此说将“制裁说”和“担保说”相结合,认为有第一种意义的民事责任和第二种意义的民事责任。第一种意义的民事责任是债务成立的原因;第二种意义的民事责任为债务成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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