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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者应优先承担民事财产责任

2012-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8期

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湖南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查处了近千家越界的非法开采者,有少数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部非法开采者承担行政责任,并有多数非法开采者被给予多种类的行政处罚,但没有非法开采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焦点:非法采矿的民事赔偿不到位

非法开采的主要目的是盗窃国有矿产资源,但是,由于没有地质资料、缺乏合理的开采计划以及在秘密的场合下进行,会造成一系列的严重后果。除了矿产物权丢失以外,因乱挖滥采导致他人设施损坏、房屋裂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环境污染以及人员伤亡等的后果。

这些后果,是民事侵权的直接结果,侵权者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填平他人的经济损失。但司法实践中,这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不到位,许多情况下处于空白。主要还是法律原因,在法律设置方面,《矿产资源法》规定对非法开采者“责令赔偿损失”,以行政“责令”方式处理民事侵权,导致行政机关越权而行政处罚占主导地位,甚至取代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法律实施方面,没有适用“民事责任承担优先原则”,如果实施了这个优先原则,则可以对抗行政责任的强势地位。

观点:非法采矿者应优先承担民事财产责任

康纪田 (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

更符合法的精神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非法采矿者同时受到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评价,从而产生法律责任的聚合,或者称之为法律责任的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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