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只有依法登记才生效
2012-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8期
案情简介
2006年,颜某等11户经与王某协商,在王某取得的一块国有土地上(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权利所有人为王某)合资建房并向王某支付了相应费用,房屋建成后,王某及颜某等11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登记申请,2007年1月,某市人民政府为王某、颜某等11户颁发了14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5月,刘某向该市国土局提交了一份《申诉状》,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与王某共有,而办证时未取得其同意并提交了其同王某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协议》及支付相关价款的证明,因此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颜某等11户的土地使用权证。
2010年12月,市国土局作出X国土资函【2010】000A号《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告知函》,告知颜某等11户拟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1月,颜某等人向市国土局提交了《请求撤销
案情评析
本案看似复杂,实则简单,只需理顺两个法律关系即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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