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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只有依法登记才生效

2012-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8期

案情简介

2006年,颜某等11户经与王某协商,在王某取得的一块国有土地上(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权利所有人为王某)合资建房并向王某支付了相应费用,房屋建成后,王某及颜某等11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登记申请,2007年1月,某市人民政府为王某、颜某等11户颁发了14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5月,刘某向该市国土局提交了一份《申诉状》,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其与王某共有,而办证时未取得其同意并提交了其同王某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协议》及支付相关价款的证明,因此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颜某等11户的土地使用权证。

2010年12月,市国土局作出X国土资函【2010】000A号《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告知函》,告知颜某等11户拟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1月,颜某等人向市国土局提交了《请求撤销的报告》。2011年3月,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市国土局作出《关于对市国土局撤销颜某等12户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的整改函告》。2011年5月,市国土局向王某、颜某等11户作出《关于收回X国土资函【2010】000A号的通知》。2011年8月,市国土局向刘某作出X国土资函【2011】000B号《关于不予撤销颜某等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刘某不服,于2011年11月向省国土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国土厅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市国土局作出的X国土资函【2011】000B号《关于不予撤销颜某等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

案情评析

本案看似复杂,实则简单,只需理顺两个法律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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