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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上交通肇事罪

2012-04-29朱国斌宋明祥

中国水运 2012年8期

朱国斌 宋明祥

摘 要:通过对水上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极少介入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原因以及水上交通肇事罪构成要

件的分析,提出对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认定和移送处理意见。

关键词:水上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构成要件

水上交通事故全国时有发生,在这些事故中,对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实际上,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起诉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却寥寥无几。这主要是由于相关部门对水上交通肇事罪理解模糊,对涉嫌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移送问题认识不清,有时即使移送了也不受理,从而纵容了犯罪,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受害人及其家属对此十分不满,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损害了政府管理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水上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说,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由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因此,这里的交通运输就是指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在国务院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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