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思考
2012-04-29周志密
现代企业 2012年9期
周志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旧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准则规范了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随着市场条件的改善,旧准则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对准则进行修订以实现同国际准则趋同成为当务之急。为使会计信息更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经济业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在制定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修订后的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下面结合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谈谈一些思考。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差异分析
1。核算内容的差异。原准则第二條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新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2。建造合同定义的不同。新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建造合同定义为“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旧准则建造合同定义为“建造合同,是指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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