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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发展难题

2012-04-29郝演苏

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制度

郝演苏

在我国,除了军警车辆特别规定外,任何在公共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交强险制度是已经在全球普及,成为人类进入汽车社会以后保障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措施。

但是,由于国情及对于交强险制度的认识存在差异,我国交强险制度自推出以来,不仅一直饱受社会诟病,而且持续出现经营亏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今年8月公布了2011年交强险经营数据,全国交强险业务仍然持续亏损,去年的亏损额更是创造了92亿的新高。同时,对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严重的社会认识偏差,导致2011年我国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比例仅为51%,即全国有近半数的机动车辆在违法“裸奔”。最近被媒体曝光的郑州市和济南市的公交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

我国交强险制度存在先天缺陷

由于我们对于中国快速进入汽车社会的准备不足,加上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思维作祟,在设计相关道路机动车强制保障制度过程中存在先天缺陷。

其一,财产损失成为保险责任。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交强险制度设计的核心均以保障人的生命为基本宗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将财产损失剔除强制保险保障范围之外。其中的原因非常简单,财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的大概率事件。如果将财产损失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势必增加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但是,在我国的交强险设计过程中,财产损失成为交强险保障的范围,但考虑保险费成本因素,我国交强险将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保障额度确定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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