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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应规范地方债的表述

2012-04-29贾康

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内容

贾康

预算体现国家政权、政府主体展开活动的方向、范围与重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预算法被人们称为“准宪法”。7月上旬,全国人大网站公布了我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是本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关注度很高、争议较大的问题。在肯定此次“二次审议稿”的一系列进步和亮点的同时,我认为对其中有关地方债相关内容的处理上的明显问题,亦不可不查,值得充分重视和深入探讨。

直率地说,我认为,二审稿在地方债问题上,改变一审稿的文字表述,完全退回到与要修改的现行预算法一字不差的状态(相关内容,二审稿第三十一条与现行法第二十八条完全一模一样:“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没有体现应有的立法进步和此次修改预算法这一重要工作的实质性要求。

首先需要澄清,一审稿和二审稿关于地方自行发债问题上的文字表述的区别,其实并不是某些媒体所称的“许发、不许发”和“开闸、关闸”之选择的不同。两稿都是在特定前提(“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之下,允许地方发债。所以,就两稿的法条本意和核心内容而言,这样一个规则是完全一致的,同时就国际比较而言,这属于对地方债实行最严格控制的模式。但二审稿表述到此便戛然而止,删除了一审稿的以下五个方面十分重要的“正面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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