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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风险应引起关注

2012-04-29曲平

金融发展研究 2012年9期
关键词:银行制度

曲平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推进和发展,实际操作中交易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机构,而是出现了个人交易主体,但目前制度层面尚未对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做出安排。笔者在进行非现场核查时,发现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存在一些风险,需引起关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缺失

2003年11月以来,人民银行通过制度安排,先后为港澳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服务,允许港澳参加银行为香港、澳门个人人民币存户以电汇方式,通过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办理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的港澳对内地的人民币汇款(即同名汇款)业务,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万元和5万元。上述规定为境外人民币流入境内个人账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境内个人能否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尚无制度安排。制度的缺失,造成银行在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时由于缺乏依据支撑而可能出现瑕疵。从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来看,已经突破了汇款人必须为香港、澳门个人人民币存户的限制,世界上的其它国家和地区均已成功通过港澳清算行向境内汇入个人项下人民币款项。

(二)反洗钱规定不能有效制约银行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对于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真实性,银行往往因为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而无法履行审核义务。目前反洗钱方面的法规虽然均规定了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实客户身份,在发现异常迹象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并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但上述法规均未要求银行对交易开展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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