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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索赔实践向立法提出的要求

2012-04-18梅宏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生态

梅宏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索赔实践向立法提出的要求

梅宏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确立了相关部门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诉权,却未对生态损害索赔权所依据的实体权利及相应义务、责任作出规定。完善“权利—权力”的关联与制约关系,是我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索赔实践向立法提出的要求。我国立法应当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责成“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受公民、团体的制度化监督,组织各方面力量,代表国家管理和保护海域;一旦发生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其应及时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生态损害索赔;海域权利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始而准备起诉,继而宣布设立渤海湾赔偿基金和环境基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总计支付16.83亿元人民币,其中,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人民币,赔偿本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中国海油和康菲公司分别出资4.8亿元人民币和1.13亿元人民币,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社会责任。国家海洋局表示,上述资金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用于渤海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渤海入海石油类污染物减排、受损海洋生境修复、溢油对生态影响监测和研究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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