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三个问题探析
2012-04-14青岛海事法院
世界海运 2012年11期
关键词:报告
青岛海事法院 周 洁
共同海损三个问题探析
青岛海事法院 周 洁
共同海损由来已久,其可考渊源甚至可追溯至古老的罗得法,由于其体现了海商法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不仅一直被公认为最古老的航海惯例而得到普遍遵循,也为现代各国的海商立法所采纳,并且为了简化理算过程,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以减少争议,经各国专业人士努力形成了专为共同海损理算而设计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然而,由于对规则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共同海损理算师作出的理算报告权威性下降,共损案件诉诸法院颇多。对共同海损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结合案例作一浅探,以求抛砖引玉。
共同海损理算;分摊;追偿 ;抗辩;保险
共同海损案件颇为复杂,一起共同海损案件一般都要经历二至五年左右的时间,其中共同海损理算占据大半,诉诸法院之共损案件也不外乎要解决共损分摊、追偿与抗辩这几个问题,本文即就这几个问题展开论述。
一、共同海损理算
现代航海技术条件下,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一般是船东首先宣布共同海损,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共同海损理算。仅结合一案说明共损理算中出现的问题及共损报告的性质。
B货主程租A轮将其货物自国外C港运至国内D港,由于A轮船员驾船过失,A轮于途中搁浅,驶入E港进行临时修理后,继续航行至D港,继而,A轮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并留置货物,要求货主与其签署共同海损协议(average bond)并提交共同海损担保函(average guarantee)方释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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