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再审制度与司法公正
2012-04-14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法学研究
既判力、再审制度与司法公正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既判力、再审制度和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紧密。既判力强调的是同一主体不能就同一案件或同一争议事项重复提起诉讼,对于业已判决的案件或事项法院不得再次受理或重新作出判决。法院是既判力的首要维护者。再审制度以轻视乃至无视生效判决既判力为前提,它是有原罪的,在纠纷解决等诸多方面存在有限性。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种有限的程序公正。坚持司法实质公正,必将对司法判决既判力构成毁灭性挑战,同时又为再审制度的生成和兴盛提供了土壤与温床。人民法院应引导人民祛除实质公正的传统观念,理解并接受法治之真谛:程序公正。
司法;既判力;再审制度;程序公正
2010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陕西国土厅)举办具有法院合议庭性质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否决了陕西榆林中院和陕西高院就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权纠纷案所作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此事件的分析可参见刘练军《行政机关的有限法治——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评析》,载胡锦光主编《2011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24-139页。身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陕西国土厅非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还组织“协调会”公然否决法院判决,委实让人匪夷所思,一时之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滔滔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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