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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谦抑性的哲学基础

2012-04-13李蕙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李蕙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论刑法谦抑性的哲学基础

李蕙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古今中外,刑法的谦抑思想都闪烁着魅力,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现代刑法更应体现谦抑性的价值。研究刑法谦抑性的哲学依据,有利于现代法治的发展,也是限制权力滥用,以人为本的体现。

刑法谦抑性;矛盾论;认识论

谦抑,顾名思义,即为谦和、抑制之意。某日本学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质指的是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1〕国内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2〕,意思是尽量减少刑罚的使用,用替代的方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另一种认为,刑法谦抑性是指刑罚的范围与程度应由一定的规则来确定,意思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违法保护合法时,则不规定为犯罪,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犯罪保护合法时则不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3〕

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从根本上都体现了“慎刑”的思想,认为刑法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对刑法谦抑性的研究有利于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亦可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导致对公民人权的侵害。那么刑法谦抑性的哲学依据是什么呢?下面笔者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矛盾论的观点看刑法谦抑性

(一)犯罪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辩证唯物主义指出,矛盾普遍存在,矛盾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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