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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2012-04-13刘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刘文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重点探讨

刘文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来对社区矫正进行全面的规制。我国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具有可行性,立法的重点应聚焦在矫正队伍建设及人员素质、矫正措施和手段、财政保障机制以及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等方面。

社区矫正;立法;矫正措施;财政保障机制

一、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状况

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19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与此相伴,各国的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而作为监禁刑主要场所的监狱,又不可能无限增加与扩大。随着先进行刑理念的生成和普及,西方国家开始探索行刑社会化问题。他们对一部分被判处轻刑的罪犯,以放在社区中矫正取代监禁矫正,不仅降低了行刑成本,也收到了较好的改造效果。到20世纪80年代,适用社区矫正的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数量已经超过监禁刑数量。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得到了广泛多样的普及和发展。目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来对社区矫正实行全面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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