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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2012-04-13刘利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教育

刘利明

(浙江省第二监狱,浙江杭州 311100)

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刘利明

(浙江省第二监狱,浙江杭州 311100)

罪犯教育主要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应该对罪犯教育的强制性原则、罪犯教育的内容、罪犯教育的实施方法进行中外比较研究,找到不足和差距,进而吸收借鉴,修改完善我国罪犯教育法律规定:一是尽快修订《监狱法》;二是完善罪犯教育的基本原则;三是修改刑罚执行、罪犯教育具体原则;四是规范罪犯教育内容。

罪犯教育;法律问题;基本原则

刑罚的潜在价值追求是矫正和教育,而教育的本质则是对罪犯区别应用各种手段以达到改过迁善,不致再犯的目的。尽管各个国家和一个国家的各个历史时期对罪犯教育的内容多有不同,但罪犯教育主要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因此,就罪犯教育法律问题进行中外比较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找到不足和差距,进而扬长避短、吸收借鉴,构建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罪犯教育法律体系。

一、罪犯教育的义务性和权利性规定

我国《监狱法》第7条明确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这是罪犯教育强制性的法理依据。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罪犯接受教育带有被强制性,具有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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