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2-04-13叶方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银行
叶方磊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323800)
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
叶方磊
(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323800)
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其焦点集中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这三个罪名上。拟从一个疑难案例入手,探讨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一、案情及其意见分歧
被害人甲为逃避离婚时丈夫分割财产,借用好朋友乙的身份证分别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办卡时申请单系甲填写,卡由甲保管,密码也由甲亲自设置,并未告知乙。嫌疑人乙在十日后挂失了其中的农业银行卡(卡内人民币80 000元系甲所存),并申请补办。三日后乙获得农业银行补办的银行卡,并于当日从该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80000元。乙到工商银行挂失另一张银行卡(卡内人民币70150元系甲所存)时,因无法说清楚相关账户信息被拒绝办理挂失补办业务,之后,乙对该卡连续口头挂失,致使甲在四川使用原卡时被银行没收。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犯罪嫌疑人乙实施的两个银行卡的挂失补办行为的定性上。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乙的两个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一个行为是盗窃既遂,第二个行为是盗窃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乙的两个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第一个行为是诈骗既遂,第二个行为是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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