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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与报酬新论

2012-04-13张晓菲刘建会任莉桃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张晓菲 刘建会 任莉桃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罪犯劳动与报酬新论

张晓菲 刘建会 任莉桃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研究证明,罪犯劳动对于防治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何组织罪犯劳动却并非易事。要想把罪犯劳动组织得高效,首先,在理论上应当厘清罪犯劳动的性质,由此引发刑罚执行中对罪犯劳动的一系列思考和政策实施;其次,在实践中要认真总结罪犯劳动经验和创新罪犯劳动形式、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因此,希望罪犯劳动性质阶段论和罪犯“劳动报酬”也应当阶段论的观点,能给当前我国罪犯劳动组织中的一些新思想、新举措带来些许理论支持。

罪犯;劳动;报酬

罪犯劳动组织的历史很长,人们对它的争论也很长、很热烈,甚至罪犯劳动还曾被禁止。当代研究证明,罪犯劳动对于防治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组织罪犯劳动却并非易事。接下来的研究就涉及罪犯劳动性质的问题,罪犯劳动形式的问题,罪犯劳动内容的问题,以及罪犯劳动报酬的问题。再加以扩展的话,还涉及提供劳动岗位的问题,劳动中的技能培训问题,以及社会需求问题。

一、历史经验对罪犯劳动的肯定

(一)对罪犯劳动组织的异议

1.奴役论。该观点认为,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就是剥夺罪犯的劳动果实,因而这种剥削罪犯的劳动应该被取消。笔者认为,该异议是将罪犯的劳动与社会上普通守法公民的劳动等同,侧重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却忽视了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过错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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