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经营不合格化妆品负责
2012-04-13张亚利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21期
关键词:经营者
张亚利
药监部门在针对“三品一械”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工作时,常会遇到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在处置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界定违法事实,规范执法及处罚依据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案件办结的莫大阻力,在案件定性上,甚至还产生了分歧及争议。笔者谨以此文引一案例,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
1 案例回顾
A 化妆品店销售的某化妆品经药检所检验为菌落总数超标,结果不符合规定。经过药监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得知,A化妆品店取得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业主张某已经将整个化妆品店转让给李某经营,但还未办理过户及相关变更手续。违法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正是李某在经营期间发生的。针对该案被处罚主体将如何定性的问题,执法人员根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2 案例分析
2.1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A 化妆品店负责人张某虽然已将店面整体转让给李某经营,但是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及变更手续,在此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以此法条,认定被处罚主体为该化妆品店负责人张某。
2.2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谁发生了违法行为,就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当事人”是指因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通常所说的违法行为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