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防治拐卖妇女犯罪中的作用
2012-04-13张晓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张晓亮,张 力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法院在防治拐卖妇女犯罪中的作用
张晓亮,张 力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大量法盲的存在、庞大的买方市场、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破案率低、青年女性防范意识不强使得拐卖妇女犯罪屡打不止。法院在防治拐卖妇女犯罪中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采取坚持到案发地开庭、严格量刑尺度、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向妇女重点宣传等措施,有效地防治拐卖妇女犯罪。
拐卖妇女犯罪;原因;防治措施
2002年7月至2008年10月,甘肃省甘谷县王应凡、黄彩红、魏用文、王杰等10人结为一伙,大肆进行拐骗、中转、收买、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拐卖妇女达16人之多,并且奸淫2名被拐骗妇女,还有5次冒充公安人员实施犯罪,非法获利21万余元,其行为己构成拐卖妇女罪。被拐卖妇女中有两人系未成年人,一名为特殊智力和精神状态者,一名被害人被拐卖后因难产死亡。此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一、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部分地区存在大量法盲
王应凡案发生于经济欠发达的甘肃省甘谷县,该县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落后,交通不发达,民众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在甘谷县,很多人对于买卖妇女犯罪的行为认识不深刻。被告人虽然也清楚“买卖人口是犯法的”,但根本意识不到自身犯罪的严重性,对刑罚无敬畏之心,把拐卖妇女看成是一项“利人利已”的“产业”,王应凡甚至认为拐卖痴呆妇女是在为社会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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