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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执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2012-04-13王梓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王梓坤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警察刑事执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王梓坤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在警察刑事执法活动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充分是维护人权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遭到侵犯,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警察执法;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

在警察刑事执法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需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一些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辨认;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出自上述执法活动中。

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政治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1],既包括参与到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包括某些案件中已经死亡的被害人和主动放弃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我国十分重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享有控告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财产权和求偿权。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足

(一)询问被害人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足

询问被害人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对案件的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人民警察在询问被害人时常常不注意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实际工作中,人民警察不出示警官证、证明文件的现象比比皆是,使得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不敢将实情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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