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解读
2012-04-13沈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沈 晶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之解读
沈 晶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是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之一,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所处的位阶较低,不能起到提纲契领的指导作用,且新《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作为其程序保障的沉默权,也没有取消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这在理论上是有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原则作深入解读。
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如实供述
刑事诉讼法是与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部门法。因为社会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如何对待实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折射出全体社会成员与国家的关系及其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因此刑事诉讼法集中反映了一国的法治文明程度及人权保障状况。它尤如航行于社会之海上的公平正义之船的桅杆顶端,即使对船身最轻微的摆动,也将做出激烈而灵敏的反应。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间跨度长、影响深、争议大,亮点颇多,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下简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即为亮点之一。但围绕这一新增条款,有诸多问题尚须厘清,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价值追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主旨在于承认、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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