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思考
2012-04-13王春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王春林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212013)
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有着某种朝着美国模式转向的趋势。在美国,法科是设立大学必备的学科之一,法学院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在美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上最好的法学院和最先进的法学教育方法都产生在美国。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并且逐渐形成了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1〕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重理念、重实体、重逻辑构建,美国法学教育则重实践、重程序、重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这显然更符合适用WTO规则的要求和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自我需求,更适应我国现实的需要和挑战。〔2〕
一、美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
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十分鲜明的特色。美国的法学教育大体上经历了从学徒制到学院制,其历史大体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这一时期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是留学英国和到律师事务所做学徒以及经过自学获得法律知识。在殖民地初期,法律职业并不受欢迎,律师人数极少,即使是遇上民事纠纷,许多人宁愿请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帮忙,也不愿聘请律师。为此,法律职业培训尚未形成,许多有志于学习法律的青年只好去英国,进入伦敦的法律学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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