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独特性与行政法教学改革的应对措施
2012-04-13张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张 敏
(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
一、行政法独特性的分析
(一)行政法起步较晚,在基础领域尚有争议,理论落后于实践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行政法和行政法学都是比较晚起的。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1872年后法国行政法院正式定型,近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美国行政法的产生一般认为始于1887年州际商业委员会的建立。而美国法学界对行政法学有较大影响,则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由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的发展引起的。直到20世纪中叶,行政法在法律上才获得了自己独立的地位。〔1〕我国行政法起步更晚,19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行政法开始萌芽。1957—1977年,行政法严重倒退,从1982年起,行政法历经初创阶段和迅猛发展阶段,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为中国行政法跨入现代化的标志点。〔2〕
由于行政法起步较晚,因此,在行政法学中诸多重要理论还不成熟,正如学者所言:“我们必须承认行政法学是一门在最为基本问题的领域发生争议的课程。”〔3〕比如,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问题,自1983年由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等提出“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为人民服务论”以来,争议就一直存在。有“管理说”、“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控权+服务论”、“公共利益论”等不同观点,虽然,从目前来看,平衡论因其理论的完备性、深度论证及学术群体的形成占据主流地位,但是对平衡论的反对声却从未中断,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驳斥了平衡论。〔4〕关于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实质,即行政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可以说在行政法学界一直没有得到共识并引发了学者们的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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