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2012-04-13郭俞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郭俞阳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和核心内容。由西方国家提出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是在刑事程序立法比刑事实体立法晚得多,且程序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弱势地位,“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和执法行为普遍存在,影响实体法的公正实施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同样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和行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远没有得到落实。这种轻视程序公正背后掩盖的是蔑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错误执法理念。在这种错误执法理念的影响下,出现了大量的由程序违反而造成实体错判的案例,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多数曾经的错假冤案,都是在取证和其他办案活动中发生的程序违法造成的案例。这些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执法水平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已经揭露出来的许多刑事执法腐败案件,也都是因程序违法造成的。因此,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全面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公民合法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文明执法观念,强化程序公正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
一、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对象决定了程序法的优先地位
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是规范国家在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活动中的行为,防止握有“杀戮”大权的人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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